勞動仲裁時效中斷有幾種情形
勞動仲裁的時效一般為1年,期間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話,還可以中止或中斷。那么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具體有哪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具體解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fā)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于“有正當理由”。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jù),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jīng)貿(mào)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只要具有上述六種情況之一的,那么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時效中斷。各位一定要注意了,在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時效是很重要的,不管是勞動仲裁時效還是勞動訴訟時效,一旦超過了這個時效對當事人的權利是有很大影響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仲裁或訴訟,要是有特殊情況就及時的申請中止或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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