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仲裁屬于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做出的裁決會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F實中,有不少的人會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勞動方面的糾紛,那么此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要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申請仲裁的事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仲裁裁決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序批準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仲裁。可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么,此時又該提供哪些申請材料,這些都是應該事先了解清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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