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么?
雇傭雙方一旦發生了勞動爭議,一般情況下,其一可以選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出申請,解決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用人的一方會是較為強勢的一方,私下協商往往會推延時間,所以選擇勞動爭議仲裁是比較好的方法。那么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么?
一、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么?
一般情況是不可以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既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一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法確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優先原則。
二、受案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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