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時效有什么規定?
任何法律行為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勞動爭議調節也不列外。這個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勞動爭議的解決,如果勞動爭議調解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沒有得到解決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這樣可以節省雙方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時效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勞動爭議調解時效
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期限能兩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么“約束力”是一個什么樣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于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時效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在進行勞動爭議調解的時候需要注意上文中提到的有關時間方面的規定,有關的時間規定涉及到調解是否成功以及申請勞動仲裁等的規定。因此,需要及時的注意有關時間方面的要求,以免影響勞動爭議的調解結果以及申請勞動訴訟或者是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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