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世界各國其實都有關于童工的規定,但由于各個國家的情況不同,因此對童工的年齡劃分也是不同的。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只要是未滿16周歲的人都屬于童工,并且我國禁止企業使用童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到底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
一、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可以用童工的企業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禁止企業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況下如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其它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反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未成年人中我們要具體區分童工和未成年工,其中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工,我國允許企業使用未成年工,但禁止使用童工。一旦發現有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童工的,則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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