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爭議可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津貼在我國法律規定里面是屬于中的一種,是用人單位按照某種規定發放給勞動者的工資,那么在生活中津貼爭議能否申請呢?下面就讓小編為您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所謂工資,是指勞動者通過勞動從其所在用人單位獲得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此,與單位間約定的津貼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津貼問題發生的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的規定,你與企業發生的津貼爭議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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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準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準。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準。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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