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雙方最好能通過協(xié)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不行的話再選擇勞動仲裁手段。同其它法律途徑一樣,勞動仲裁也是有一定時效的,超過時效的申請是不予受理的,對于這個知識當事人必須熟悉,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是多久?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了解下勞動仲裁方面的知識。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是多久?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現(xiàn)行申請時效期間制度進行了完善:
1、延長了申請時效期間。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針對實踐中拖欠勞動報酬的問題比較突出,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的情況,作出特別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補充規(guī)定了時效中斷制度。規(guī)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完善了時效中止制度。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二、勞動仲裁的特殊時效是怎么規(guī)定的?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yè),尤其是建筑業(yè),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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