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止了申請人怎么辦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大家都享受到了很多的物質回報,但是對于勞動仲裁中止了申請人怎么搞這樣的問題到底應該怎樣去解決呢?那么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怎么辦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勞動仲裁中止了申請人怎么辦”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目前,我國關于中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第90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并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為時效中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9條: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如遇特殊情況,致使勞動爭議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審理? 答: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復、仲裁委員會之間委托調查、進行鑒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后合并計算。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介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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