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一方當事人在提起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后,另一方當事人則會進行管轄權異議答辯,需要寫一份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答辯狀也是有嚴格的格式要求的。那么,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又是怎樣寫的呢?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針對這個問題,相信大家是想了解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做了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的相關的介紹,如果您遇到類似的事情,請您仔細閱讀下文了解,希望以下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
×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本著節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的相關法律知識。案例也是比較經典的,答辯的意義在于告知對方起訴選擇的法院是正確的,有理有據,當然最后的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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