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的程序是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薪酬,工作或一些人身利益方面沒有達成一致,產生的爭議,一般不能和解來解決的勞動爭議都會走上法庭,由法院仲裁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是我國較為完善的一項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的程序也是有相關部門嚴格規定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的程序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專業勞動糾紛律師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的庭審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核實出庭人員身份。勞動爭議仲裁庭會核實出庭人員的身份,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如果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是否有授權委托書;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請人代理人的基本信息等。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據實向仲裁庭陳述。
(2)宣布庭審紀律、詢問回避申請、宣布開庭。在核實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后,仲裁庭會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庭審紀律,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不得錄音錄像、言語中不得人身攻擊等。之后仲裁庭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如果雙方不申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庭宣布仲裁開庭。
(3)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答辯。開庭后,仲裁庭首先會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如果不存在增加、變更請求的情形,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陳述即可。隨后會要求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發表答辯意見。
(4)仲裁庭調查。仲裁庭將就其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一般是先詢問申請人,后詢問被申請人。
(5)質證。仲裁庭調查完畢后,仲裁庭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相應的意見,一般是先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再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質證的時候要注意從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角度發表質證意見。
(6)仲裁庭辯論。質證結束后,仲裁庭會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的機會進行辯論,一般是申請人先發言,被申請人再發言。辯論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就仲裁庭調查時沒有涉及的問題進行陳述、就對方當事人的陳述發表意見、就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關鍵問題提醒仲裁庭注意等。
(7)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仲裁庭結束辯論后,會向雙方當事人征詢最后意見,并詢問是否同意在仲裁庭主持的調解下解決爭議。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仲裁庭會宣布庭審結束,一般擇日作出裁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仲裁庭則進行調解工作。
(8)簽庭審筆錄。雙方當事人就庭審的筆錄進行閱讀,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9)庭審終結。所以,爭議仲裁的庭審流程為:核實出庭人員身份→宣布庭審紀律、詢問回避申請、宣布開庭→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質證→仲裁庭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簽庭審筆錄→庭審終結。
二、相關注意事項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當事人及其 委托代理人入庭。
2、當事人入庭就座后書記員依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順序逐一核對其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等。
3、書記員向出庭人員宣布仲裁庭紀律。
4、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庭。
5、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6、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 議。
7、首席仲裁員宣布對出庭人員身份的審核結果。
8、首席仲裁員宣布案由及庭審開始。
9、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10、首席仲裁員告知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11、首席仲裁員宣布進行仲裁庭調查并對當事人在該過程中的行為作相應的指引。
12、首席仲裁員宣布先由申請人陳述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13、首席仲裁員宣布由被申請人答辯。
14、首席仲裁員宣布由第三人進行陳述答辯。
15、各方當事人陳述后仲裁庭可根據案件事實的發展、申訴請求、答辯理由理出 本案爭執焦點針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可以進行詢問?引導當事人舉證。
16、證人應到庭陳述證言。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提供書面證言。首席仲裁員對于出庭 作證的證人應當先核實證人身份交待權利義務然后安排詢問。
17、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仲裁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仲裁庭補充調查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開庭時間可當庭通知也可另行通知。需要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 告知其在限定期內提供。
18、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調查結束。
19、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開始。應引導雙方當事人就本案審理過程中涉及的主 要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
20、當事人沒有補充意見的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結束。
21、首席仲裁員宣布進行仲裁庭調解。調解前應當先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 的意見。
22、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當事人簽字。宣布 閉庭。
23、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休庭評議并作出裁決。
24、仲裁庭評議后可以另定日期宣布或當庭宣布裁決結果。 不能當庭宣布裁決結果的應向當事人作出交待。可以當庭宣布裁決結果的首席仲裁 員應當當庭宣布裁決結果及事實、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訴權及文書送達等事項。同時告 知當事人對庭審筆錄簽字等事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的程序的相關知識,勞動仲裁發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進步在不斷地完善,其相關的庭審程序也是通過相關部門的規定在不斷地完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勞動關系的爭議,營造良好的社會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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