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屬于弱勢群體,往往一些勞動者在為某個用人單位勞動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的事件,但是一些勞動者缺乏法律意識,不知道怎么維護自已的權益。那么,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的時候,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協商的維權途徑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系,有利于化解矛盾。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調解的維權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三、仲裁的維權途徑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四、訴訟的維權途徑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監察舉報投訴的維權途徑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該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當或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六、信訪的維權途徑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者的維權途徑還是很多的,有通過與對方協商的途徑、有想勞動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的途徑、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途徑、有想相關的監管部門去進行舉報的途徑,還有想工會等組織采用信件的方式進行舉報等等。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請采用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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