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結算
●事項名稱保險待遇結算
●實施主體寧波市管理中心
●辦事依據1.《條例》(國務院第375號)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
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
5.《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浙勞社廳字〔2005〕92號)
6.《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發〔2004〕32號)
7.《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醫療管理與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甬勞社工傷〔2004〕99號)
8.《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辦法》(甬勞社工傷〔2004〕107號)
9.《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甬勞社工傷〔2004〕110號)
10.《轉發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工傷〔2006〕157號)
11.《寧波市職工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甬勞社工傷〔2008〕152號)
●申報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2.經部門的職工。
●申報材料1.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核準結算表一份,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及其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
5.工傷醫療費用包括門診(需提供原始的門診病歷、電腦發票、藥費電腦小清單)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記錄、原始出院發票、住院費用明細總清單);
6.鑒定費原始發票;
7.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兼有民事賠償的,應提供民事賠償裁決書或調解書;
8.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需要供養的,應提供供養直系親屬戶籍身份、婚姻狀況、生活來源情況等證明(鄉、鎮及街道以上相關部門);供養對象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提供由鄉(鎮)政府或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救助機構出具的就業或服兵役情況證明;供養對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9.用人單位收款憑證。
●辦理程序1.用人單位應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30日內,申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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