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單位須為勞動者繳社會保險
2011-11-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不少求職者大都經歷一個試用階段,但就是這個試用期被不少單位鉆了空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今天發出維權提醒:即使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綜合保險費。
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須明確約定好試用期,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不繳納的就屬于“欠保”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一旦發現可以向當地勞動報酬保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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