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包干是否有效
吳某2002年9月被某機械廠招為合同制工人,雙方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保障乙方(吳某)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但該機械廠并沒有為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03年12月1日,吳某在灌裝液化氣鋼瓶時發生火災被燒成重傷。在治療期間,機械廠提出與吳某簽訂治療費用包干的協議,協議約定機械廠一次性付給吳某治療費15,000元,吳某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后來,因治療過程中皮膚感染,費用加大,吳某出院時,住院治療費達28,500元,本人難以承擔,要求機械廠予以報銷。機械廠以事先與吳某達成協議為由推卸責任,不再報銷治療費用。該機械廠的這種做法符合政策規定嗎?
答: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理由如下:
(1)該機械廠與吳某簽訂的工傷醫療費用包干協議違反法規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由于機械廠沒有為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工傷保險基金不能為吳某支付有關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顯然某機械廠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吳某全額報銷工傷治療醫藥費,而該機械廠以所簽訂的一次性支付醫療費15,000元的協議,拒付其余治療費,是一種逃避責任的行為,也是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
(2)該機械廠與吳某簽訂的治療費用包干協議是無效的。一是此協議與原勞動合同條款相抵觸,原合同約定保障吳某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而協議條款卻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約定費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二是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醫療費全額報銷,而協議中一次性支付15,000元,顯然不符合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有關規定,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雙方簽字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該機械廠應認真履行與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吳某因工負傷的全部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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