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應聘,工傷遭拒賠能否找單位
周某2007年11月初到上海打工,由于自己剛滿18周歲身份證還在辦理中,為了能順利找到工作,周某讓他在上海工作的叔叔幫他找了一位與自己的長相相似的李某的身份證用來做求職登記。2007年12月1日,周某以李某的名字和上海某勞務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將周某派遣到上海某紙品加工公司擔任操作工工作,并依法為周某以李某的名字繳納了綜合保險。 2008年6月20日,周某發生工傷,紙品公司及時將周某送至醫院救治,之后勞務公司以李某的名義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11月,勞務公司以李某的名義向單位所在地的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鑒定為工傷等級7級。而此時周某才承認自己當時的身份證是冒用別人的,自己的真實名字是周某。 由于周某本人與工傷認定及綜合保險的名字不一致,周某在向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被拒賠。周某不服,覺得自己才是真正和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自己所受的傷也是在紙品公司工作的時候發生的,于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和紙品公司共同承擔工傷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費等費用。 仲裁庭經過審理后認為,周某并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和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務公司只是和一位叫李某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依法履行了為李某繳納綜合保險的義務,李某發生工傷后勞務公司已經為其申報了工傷和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因而周某要求勞務公司和紙品公司共同承擔工傷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費等費用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依法裁定對周某的申請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勞動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件辦理用工登記發生工傷后在保險理賠時發生拒賠糾紛而引起的工傷賠償案件,本案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周某和勞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周某認為自己當時冒用李某的身份證是因為自己的身份證還沒有辦出來,當時雖然冒用 但并不存在惡意,而且實際去用工單位紙品公司真正工作的是自己,紙品公司辦理的工作證上的照片也是自己的,盡管名字是李某。現在自己在工作中遭受到了工傷,用人單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公司則認為自始至終是和一位名叫李某的人建立了勞動關系,在員工登記表和勞動合同中周某填寫的信息資料都是李某的,員工登記表中周某也承諾了所填的信息為真實的,若有虛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補償,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李某遭受工傷后,勞務公司也積極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至于周某冒用李某的身份證之事是李某在工傷認定后才承認的,因此勞務公司與周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義務承擔周某因工傷而遭受的損失。 那么,周某和勞務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呢?從周某受工傷的事實來看似乎周某確實是和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但是由于周某自己冒用別人的身份證件作為用工登記,導致形式上和勞務公司之家存在 勞動關系的是李某,而不是真正的周某本人,勞務公司也是和一位叫做李某的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了綜合保險。周某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名叫周某的勞動者和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所有的用工資料中周某的名字從未出現過,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周某和勞務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周某的工傷賠償遭到拒賠勞務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周某認為自己遭受工傷后勞務公司應該以自己的名義去申報工傷,而不是以李某的 名義,勞務公司在沒有核實自己的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就去申報工傷存在過錯,另外勞務公司和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和用工登記時也沒有嚴格核實自己的真實的身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正因如此才導致自己在工傷賠償時遭到拒賠,因此勞務公司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勞務公司認為在對周某進行員工登記的時候已經告知過要求其填寫真實的信息及填寫虛假信息的后果,對于周某提供的身份證件上的照片由于自己沒有專業的鑒別工具,憑肉眼很難辨別身份證上的照片和其實際本人之間的區別,因此按照周某提供的身份資料為其繳納綜合保險并辦理工傷認定等事宜已經依法履行了自己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周某在工傷理賠的時候遭拒賠都是他自己提供的虛假資料引起的,自己并沒有任何過錯,因而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的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者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資料也有核實的責任,但如果因此要求已依法為錄用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來承擔冒用他人身份證的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顯然不公平。也正因為如此,仲裁委最終裁決對周某要求單位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 三、求職切記部不要提供假信息 周某輸掉這場官司應該說是在情理之中。然而,盡管周某有錯,但作為一個工傷事故受害者,就要因此承擔得不到工傷賠付的后果也不公平。工傷保險設立的目的之一是保護職工的權利,對受傷事故傷害的職工進行求治和補償。在周某屬于工傷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下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使用假身份證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僅以身份證是假的就將周某排除在工傷保險之外顯失公平。 周某的處境令人同情,應該說本案的過錯終究是他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應聘工作,這個教訓是深刻的,所以我們由此也提醒勞動者,求職工作切記不要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可能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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