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2016-11-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導讀: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下面是工傷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
。ㄒ唬┕J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ㄋ模┏醮吾t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ㄒ唬⿲儆诮煌ㄊ鹿实模峤还步痪芾聿块T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ǘ⿵氖聯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ㄈ┮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ㄋ模┮蚬獬銎陂g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厥馇闆r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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