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工傷必須由企業(yè)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向用人單位起訴獲得民事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工傷必須由企業(yè)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措施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也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向用人單位起訴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yè)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fā)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yōu)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fā)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當工傷事故出現時,無論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有無責任,受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都只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通過訴訟的形式請求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款是規(guī)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fā)生競合,受害者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救濟。這個規(guī)定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得到“雙份賠償”,這是對合法勞動關系的有利保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必須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是法律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保護。只要是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即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此時用人單位不承擔額外的民事賠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之外的侵權致使工傷,即可同時享有保險與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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