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可否認定為工傷
2011-06-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劉文奎系汽車銷售公司業務員,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車制造廠聯系業 務,10日上午9時到汽車制造廠看樣車,途中因急于趕路而違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車撞斷 雙腿。此事故經當地公安交管部門處理,認定劉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劉向單位提出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單位以劉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劉又向當地勞動 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確認其事實,劉是在去外地出差、聯系業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受傷的,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其為工傷。?
【評析】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處理的意見是符合政策規定的。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 聯系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 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 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不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本案例中劉 文奎受單位指派到汽車制造廠聯系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 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參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8款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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