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從事臨時指派工作受傷的工傷認定
【案件】
1997年4月20日9時,石家莊市某百貨商場舉行隆重的第一屆購物節(jié)開幕儀式。 省市領導、嘉賓、新聞單位和群眾聚集在商場門前廣場,穿著節(jié)日服裝的人群和五彩繽彩的 氣球在涌動,以喜悅的心情迎接這美好時刻的來臨。然而意外事故發(fā)生了,禮儀小姐手中正 待放飛的氫氣球被一旁點燃的鞭炮燃著,上百個五顏六色的氫氣球接連燃燒爆炸,造成劉春 艷等五名禮儀小姐燒傷。這五位受傷人員均是該商場的基層業(yè)務骨干,分別擔任各柜臺的業(yè) 務組長。她們是商場領導為這次慶祝活動臨時挑選出來擔任禮儀小姐的,劉春艷等五名職工 并非站柜臺負傷,而是從事領導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這種情形是否屬于工傷??
【評析】
過去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現在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都規(guī)定,職工從事本單位領導臨時指定工作負傷應認定為工傷。此類案例認定工傷的條件 :一是經本單位負責人或職工直接行政領導(班組、車間及以上負責人)指派,二是從事指派 的臨時工作有利于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有利于國家、社會利益。本案例中劉春艷等五位 職工工作崗位是各柜組組長,商場為舉辦購物節(jié)開幕儀式,負責人臨時抽調她們擔當禮儀小 姐,是企業(yè)行政行為,她們所從事的禮儀工作也是屬企業(yè)經營活動。因此,她們在開幕儀式 上因氣球爆炸負傷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guī)參考】
《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職工由于從事本單位日 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 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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