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報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后,單方認為勞動者的受傷情形屬于工傷是無效的,需要申報工傷認定,由相關的機構認定為工傷才行,這也是勞動者維權的保障。那么,勞動者受傷后,誰可以申報工傷認定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誰可以申報工傷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義務的承擔者,因而,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當首先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基本權利,但由于種種原因,工傷職工本人可能無力申請工傷認定,為了更充分地保障工傷職工行使權利,法律規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也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當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時,如果職工的權益沒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會組織應承擔起為職工申報工傷的職責。
二、應該如何申報工傷認定
(一)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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