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看點解讀
2016年3月28日人社局發布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有哪些看點?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就實踐中常見的上下班途中怎么認定、退休職工是否享有工傷待遇、哪些用人單位需參加工傷保險等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下面小編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往返單位和住地視為“上下班”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是這個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沒回家,而是去逛街了,這個該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類似的問題還曾經引起過廣泛的討論。這次出臺的《意見》給出了明確的解釋——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法條鏈接:《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保險同樣保障返聘人員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三)喪葬補助兩種待遇親屬選一種
按照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可能符合兩種待遇:一種是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另一種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能同時享受嗎?《意見》明確,同時符合這兩種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四)哪些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此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新發生的費用包括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其中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那么職工新發生的費用包括哪些?《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作了詳細的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以下4種情形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1、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2、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3、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4、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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