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傷申報是在勞動者因工發生傷害事件后,用人單位需要及時做的一件事,這是為了日后能夠順利的進行工傷認定、鑒定等。
申報工傷注意如下:
1、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認為是工傷有提供這方面證據的義務)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應提交:
。ㄒ唬┕べY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ㄈ﹦趧诱咛顚懙挠萌藛挝徽泄ふ衅“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ㄋ模┛记谟涗;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二)、(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是否為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單位負責舉證)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3、有關證明文件的取得
(1)受到暴力傷害的證明材料。
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證明材料。
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3)事故責任認定材料。
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因為公眾利益受傷的證明材料。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在申報工傷的時候,離不開材料的提供,然而不同情況下導致的工傷需要的材料是不同的。比如,在遭受暴力傷害而導致工傷的,需要提供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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