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虛構事實而申請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如何被撤銷的?
昨天下午,我收到了我的當事人給我寄來的由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作的兩份撤銷決定通知書。至此,我代理的一起涉及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以捏造事實騙取工傷認定機構的信任而取得的工傷認定結果,并期望以此來逃避人身損害賠償的意圖宣告失敗。回想起這個被撤銷工傷認定結論的案件過程,可以說該用人單位實在是煞費苦心,但是,在事實面前,假戲是做不成真的。
事情的情形是這樣的:
今年6月間的時候,小張的父親受一家用人單位的臨時雇傭,到這家單位所承攬的一處施工工地進行戶外廣告的安裝活動。沒想到,意外發生了,就在工作第一天的夜間,小張的父親突然從十多米高的腳手架上跌落下來,致當場死亡。現場人員立即報警,隨后,警方對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及現場有關人員進行了調查,經法醫尸檢確認,死者系高處墜落致顱腦損傷致死。
事情發生后,小張與其母親和用人單位之間因為賠償問題如終沒有能形成統一意見。8月上旬的時候,小張找到我,決定委托我代理此案。受理委托后,我在作了相應的前期證據準備后,將案件起訴材料遞交到法院。
接下來意外的事情發生了,約在10月底的時候,承辦法官突然電話告知我,說被告方用人單位拿出一份工傷認定書,提出本案可能是一起勞動工傷賠償糾紛。這個證據的出現,確實讓我本人吃驚。眾所周知,如果小張父親的死亡被認定是工傷,則意味著死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必然是有勞動關系的,因為,勞動關系的存在是認定工傷的前提。之所以我吃驚的是,用人單位曾在警方的陳述中承認,死者是臨時找來的,報酬按天計算。同時,其與死者之間沒有簽署過任何的書面合同。再者,死者家屬也明確強調,用人單位沒有為死者辦理過任何招用工及社會保險手續,既然如此,那么工傷認定機構是根據什么樣的證據而認定小張父親的死亡是工傷的結論呢?
因事出突然,甚至連死者家屬也全然不知,是我作為代理人才從承辦法官這里得到的第一信息,而對此結論如不及時處理,后面的相關工傷異議將涉及到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可以說是相當冗長而繁瑣,將對死者家屬目前正在進行的雇傭損害賠償訴訟程序的進行帶來困難。
為了進一步了解工傷認定的真實情況,我立即打通了上海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經確認,確有該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這回事,電話中還知道主要是用人單位提供了死者系單位工作人員的一紙證明,使工傷認定機構作出了此系工傷的認定。我隨后以死者家屬代理人的身份告知該處,此工傷認定依據的證明材料中的事實內容涉嫌捏造,因為其與用人單位在警方的陳述有重大誤差,且認定過程中死者家屬一方全然不知,缺乏溝通,致實際信息內容出現失誤。工傷認定機構聽完我的反映,也覺得事情有所復雜,要求我留下聯系方式,可能將對本案作進一步后續處理。
三日后,經再與該工傷認定機構相關領導反映問題,最后,負責同志提出約好時間,帶好當事人到該局去當面了解核實情況。次日,我約好小張及其母親到某區工傷認定機構當面向負責同志反映了他們所作出的工傷認定存在的問題,并同時遞上用人單位在警方陳述的證據內容,死者家屬再次明確強調,用人單位從未與死者簽訂過任何書面合同,整個工傷認定一事也根本就不知道,事后也是從代理人這里知道的。
我同時告訴工傷認定機構,用人單位的意圖很明確,其是想通過工傷認定結論對死者家屬以工傷的標準進行賠償,而工傷賠償與我們在法院提起雇傭損害賠償訴訟中主張的數額有極大的差別。前者,以上海的現行標準,約200000元左右,而后者,以上海的現行標準,可達到600000元以上。中間懸殊約400000元之多。所以,用人單位能在死亡事故發生后積極提起工傷認定這種在日常的工傷糾紛中少有的表現,其真實的意思就可以理解了。
我對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如果工傷認定機構在認定過程中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和死者的家屬聯系一下以進一步準確掌握當事雙方的信息,可能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問題了。現在工傷認定已出,對于死者家屬來說,其救濟的途徑就是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該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了,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將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過程對目前經濟困難的死者親屬來說,精神上和經濟上都有很大的壓力。所以,我希望工傷認定機構自己能作出撤銷的決定,一方面是自查自糾,自己解決問題,減少后面的繁瑣訟程,避免可能被上級行政機關撤銷而陷入被動。一方面是盡可能地減少受害人的壓力,算是因行政機關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因程序過錯給孤兒寡母的死者家屬一方帶來的不便,給一個法律程序上的鮮明表態……
前天下午,我的當事人收到了該工傷認定機構發出的兩份撤銷決定通知書,一份是對原工傷認定結論的撤銷,一份是對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的撤銷。昨天下午,我才親眼見到這兩份撤銷通知書的原件。
當然,作為代理人來說,通過努力,為當事人打掉案件過程中這一突然出現的風險,是很開心的事。正如我剛才理解的,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基于僥幸心理追求的結果宣告失敗。不過,在正式接到這兩個撤銷決定通知書之前,我也從原告處得知,現在用人單位知道工傷認定結果被撤銷了之后,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希望確認其與死者之間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看來,用人單位沒有放棄其關于工傷的理解與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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