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的特征是什么呢
2013-07-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下文給您具體介紹,僅供參考。
第一,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條例》使用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具體界定,僅在第2條中規定了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雇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組織。換言之,只要雇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都屬于本條例“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保障職工的權利,都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調整的范圍。
不屬于企業的那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究竟是不是屬于企業的范圍,回答應當是否定的,但是,這些單位的職工也應受到相應的保護。因此,本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可見雖然不屬于企業,但是應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第二、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在各類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中,會經常發生各類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即勞動者的人身傷亡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這里的職工即勞動者,指的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傭的職工,包括工人和職員。
判斷職工的標準,就是《條例》第61條所規定的職工概念:“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實施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確定一個人是不是職工,就是要確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是不是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也就是確認他們之間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凡是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認定其有勞動關系。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事實上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的,也應當視為有勞動關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關系同等對待。至于用工的種類和用工的期限,都不是特別考慮的因素。
應當注意的是,勞動關系與加工承攬關系是有嚴格區別的。加工承攬關系是承攬合同關系,是以交付勞動成果為標的的合同關系,而不是以勞動力的交換為標的的勞動合同關系。例如,在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服務的小時工,并不是雇用合同關系,而是與雇用小時工的保潔公司簽訂的定作合同,是以交付勞動成果為標的的承攬合同關系,因此,雇用小時工的個人并不承擔小時工的工傷保險責任,該責任應當由小時工所屬的公司承擔。
第三、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上的后果,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按照《條例》規定,工傷事故的救濟辦法是按照保險的形式進行,這其實是轉嫁工傷風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嫁給工傷保險機構。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交納保險費,職工遭受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由保險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這種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工傷事故發生后產生的基本的法律關系。
第四、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各類企業的職工都是民事主體,都享有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些權利在任何場合都有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工傷事故在發生的時間和場合上有明確的限制,只限于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因工致傷致死的范圍,其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職工的上述權利,也不在工傷事故范圍之中。
判斷工傷事故,應當掌握最基本的三個因素,這就是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因此,凡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就是工傷事故。工傷事故還包括患職業病。無論是患何種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都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損害,因此,都屬于工傷事故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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