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超過48小時竟不算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范圍的計算不僅體現在空間上,同時也體現在時間上。因此,我們在申請工傷時應當注意,不是所有的損害都能請求工傷賠償。那么,當搶救超過48小時到底算不算工傷? 工傷的賠償范圍是什么樣的?小編為你解答。
一、現實案例
深圳某廠女工腦死亡后家屬仍堅持治療但終告不治,要求認定工傷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
按照現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腦死亡后如果家屬堅持繼續治療呢?
深圳某企業員工家屬童先生,就因為妻子繼續治療無法認定為工傷,從而與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國醫學的死亡與法律的死亡定義不相統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導火索。最終,童先生一方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
二、法官點評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關于該案的判決書中顯示,原告(童先生)主張醫院的搶救過程已經記載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腦死亡,該時間應為死亡時間。被告主張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的死亡時間12月31日13時35分作為死亡時間。
深圳市鹽田區法院認為,深圳龍崗中心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為12月31日13時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張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時間,應以《死亡醫學證明書》為準,程女士從突發疾病到經搶救無效死亡已超過48小時,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一)規定,不能視同工傷。
最后,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依據-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搶救超過48小時竟不算工傷?工傷認定最新標準”相關知識,員工受傷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算為工傷,但48小時之后,堅持繼續實施搶救所花費用,不算在工傷賠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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