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究竟“難”在哪兒?
“因工受傷”“因工殉職”……類似的字眼兒頻頻出現在新聞報道中。然而,有些人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自己是“因工”受傷,因此實際上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下面將結合實際案例,剖析“工傷難認定”背后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超過退休年齡,“工傷”難認定
2010年9月中旬,45歲的劉女士來到一家幼兒園食堂工作。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2015年4月23日,劉女士在清理壓面機時,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壓面機壓傷。隨后,劉女士被送入醫院救治。因劉女士的中指末節皮膚軟組織缺損,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療20天。
出院后,劉女士受傷的兩根手指已經不能恢復到從前,出現明顯畸形,影響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該幼兒園將劉女士辭退。至今,該幼兒園沒有給劉女士繳納三險,也未曾與她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拒絕按照“工傷”賠償劉女士相關費用。劉女士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處雙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法院經查明后認定,劉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該幼兒園食堂參加工作,劉女士和幼兒園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2015年2月16日,劉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與該幼兒園的勞動關系終止。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與該幼兒園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并且駁回劉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案例二】超過申訴時效,“工傷”難認定
從2010年10月27日開始,張先生在一家金屬結構廠工作。但是,好景不長,2014年12月5日,張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用人單位雖然承認張先生“因工”受傷的事實,但是一直沒有進行工傷認定。2015年12月4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確認他與該金屬結構廠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3月22日,該委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4月25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人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人保局認為,張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最終,該人保局沒有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張先生以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處該區人保局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張先生申請工傷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申請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張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傷,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扣除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已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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