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病亡可以認定為工傷?
我們都知道工作中總會受到一些損害,對于這些損害是否屬于工傷都需要勞動部門來認定才能決定是否屬于工傷的,同時工傷的認定是根據法律規定來的,例如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病亡是屬于工傷嗎?可以認定它為工傷嗎?小編跟大伙說說。
一、案例導入:
上班途中不幸病發身亡,人社部門卻不予認定為工傷,逝者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某人民法院終審判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小符系某縣公路分局的員工,主要負責道路養護工作。某日下午,小符在勞動中突感身體不適,由工友護送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時,小符斌與工友出工途中,在所乘作業車剛開到單位員工宿舍大門口時,小符即在車上突然吐血,于當日13時50分左右在送醫轉院途中死亡。
隨后,該公路分局向該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小符的死亡不視同工傷。該公路局向該縣政府申請復議,隨后縣政府撤銷該縣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之后,該公路分局向該縣人社局申請重新給予小符工傷認定。而后,該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決定就小符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小符病發時不在工作時間段。最后小符家屬因對該縣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公路分局在庭審時指出,他們單位的工作性質決定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地點都不確定,該縣人社局認為小符發病不在工作時間進而不認定小符屬于工傷是不正確的。
該縣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縣人社局之前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該縣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重新就該省公路分局員工小符的死亡作出工傷認定。該縣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省中院。
近日,該省中院經二審駁回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目前,該縣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認定小符的情形視同工傷,該縣公路分局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小符的家屬等人進行了賠償。
二、案例分析:在崗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上述“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法院審理查明,考勤登記表顯示無論從小符在作業車上發病,還是從小符感覺身體不適時起,至小符被送往某市轉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因此,小符突發疾病身亡的過程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2、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對于工傷的人認定涉及到受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工傷認定部門應該謹慎認真的履行自身職責,對于符合規定的給予認定,對于上班途中病發身亡的,如果是符合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應認定為工傷,關鍵在于時間點及是否在上班的過程中,所以對于上班途中病發身亡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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