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在對職工的傷害情況作出認定的時候,《工傷保險條例》中具體規定了哪些情況下認定為工傷,而在哪些情況下又是視同為工傷。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其中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那根據法律的規定,到底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中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其實也是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的,之后當事人還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工傷鑒定,確定實際的傷殘等級之后,就可以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作出具體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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