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出車禍是否屬于工傷
對于工傷認定,法律中作出了特殊的規定,若勞動者在上下班過程中出了車禍的話,此時若不是勞動者一方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話,那么此時應當認定為工傷。不過要是勞動者提前下班出車禍屬于工傷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提前下班出車禍屬于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法規第14條第6項,應當認定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與是否構成工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未履行請假手續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作出處理,單位可以給予職工相應的違紀懲罰。但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所以,提前下班發生事故時應當屬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般來講,《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上下班”是用于限定在“途中”的判定,“違紀”提前下班也屬于“上下班”范疇,職工擅自離崗的行為,并沒有增加在途中的潛在危險,意外通勤傷害與工作之間的關聯性并沒有因此而削弱。因此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二、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對于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可以認為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與顧主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中或者是傷者對雇主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中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并規定為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工傷保險條例》還特別強調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用工中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其賠償標準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另外,《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中強調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在判斷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的時候,只需要看事故中勞動者是否需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當然這也要求事故是發生在勞動者上下班途中,而并沒有對上下班的時間做出規定。因此勞動者及時提前下班出車禍的也是屬于工傷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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