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在現實生活中,假如員工是因公而傷,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賠償的,五險一金的工傷保險也是為了這個而設。然而實際是在發生工傷事件中,很多企業拒絕賠償,這就導致發生一些勞動糾紛。那么工傷屬于勞動爭議嗎?在這種勞動爭議的案件中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一、工傷屬于勞動糾紛
工傷屬于勞動糾紛,必須通過勞動仲裁,這是法定程序。只有勞動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時才能起訴。所以不能直接起訴,須先行勞動仲裁。
二、工傷賠償的訴訟時效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于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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