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應該到何地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注冊地與工作地不同,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了,他應該向哪個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公司已經為你參加工傷保險,你應當在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沒有為你參保工傷保險,你只能在工作地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注冊地與工作地不同,工傷職工到何地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實行的是統籌地區優先原則,但由于其中沒有明確說明“統籌地區”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所在地,還是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是員工的戶籍所在地。而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個省、市、縣的現象非常普遍,從而給相關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確實帶來了很多疑惑。
為此,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已經為你參加工傷保險,你應當在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沒有為你參保工傷保險,你只能在工作地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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