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期間能中止嗎
我們都知道工傷認定申請有時效要求,那么工傷認定申請時間能中止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是時限還是時效?根據《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間可以中斷、中止。
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間可以中斷、中止
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盡快行使權利;二是便于工傷認定,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防止工傷認定爭議。
因此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屬于請求權范疇,即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有別于只適用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而類似于訴訟時效,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當與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止、中斷。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9號)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雖然該復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相關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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