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亡賠償一律為62萬
12月1日即將實施的《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將用“重典”懲處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及有關負責人,甚至不惜動用市場準入和退出等關乎企業存亡的行政處罰。
死亡職工賠償標準統一約62萬
記者從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后死亡職工賠償標準將實行“同命同價”,據初步計算為62萬元左右。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別必雄介紹,這62萬的賠償標準是根據全國城鎮職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加上一次性喪葬費用及撫恤金等。該標準較2003年的規定,要提高了三倍。更重要的是,無論死者來自發達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都將實行“同命同價”。
該標準將于明年元月1日起實行。然而,若一些小企業賠不起,或是責任感不強的企業找理由拒賠,一旦出現事故,該負擔勢必增加政府的壓力,讓死亡職工權益受到侵害。
據了解,目前,為了保證職工的權益,我省將強制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督促企業逐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并擴大繳納的范圍;同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險,通過社保與商保相結合的方式,使企業承擔該負的責任,否則將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事故單位負責人最高罰20萬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否則,將追刑事責任;若不夠刑罰,將依法給予撤職處分,或2萬-20萬元罰款。
據介紹,這里所指的企業負責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投資人。
更為重要的是,除了企業外,我省的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均將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員須享受高薪
企業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實行安全員制度。
《規定》特別要求,企業應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提供必要條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除了為本單位安全的組織、實施以外,還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非煤礦企業領導亦帶班下井
根據《規定》,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制度。井下開采煤礦、非煤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露天開采礦山的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作業現場帶班。
昨日,副省長段輪一對此專門強調稱,若礦山企業主要領導沒有帶班下井,或是出現由礦長助理等虛職職員代為下井,一旦發現將“嚴懲不貸”。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別必雄介紹,目前,我省所有的煤礦均已形成由領導帶班下井,非煤礦企業也正在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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