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工傷買單,是承包商還是開發商?
建筑工地上出現意外安全事故是經常的事,但工人在施工中受傷,到底該誰來負責?是承包商,還是開發商?2009年3月22日,劉成因工地上設備出現問題,從六樓摔到四樓,造成二級傷殘。出現事故后,劉成只得到部分醫療費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成向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紙訴狀將鄭州市勝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鄭州市勝利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韓飛、河南某勞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勞務公司)告上法院。9月20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據原告劉成訴稱,在2009年2月初的時候,經老鄉韓飛介紹去勝利公司項目部在鄭州某工地打工。但是由于工地的設備出現了問題,3月2日,劉成從六樓摔到四樓,當天,劉成住進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韓飛僅支付了醫療費,其他的費用均未支付。被告韓飛以被告某勞務公司的名義與被告勝利公司簽訂《粉刷協議》,但該工程實際為被告韓飛個人承包,另外被告某勞務公司在2009年并未進行年檢,被告勝利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某勞務公司,實際是非法轉包給個人。所以,原告的受傷與各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訴至二七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20440元、誤工費19983元、護理費703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90元、營養費1509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258688.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4000元、從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8月13日醫療費20500元、傷殘等級鑒定費2500元,以上共計1378487.08元。
被告勝利公司辯稱,1、原告系被告某勞務公司的工人,原告是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本應屬于工傷事故,原告應到勞動部門進行認定,不應到法院起訴;2、被告某勞務公司與被告勝利公司簽訂《粉刷協議》,被告某勞務公司具有安全許可證明,具有獨立的民事資格,本案事故應由被告某勞務公司承擔,與被告勝利公司無關;3、原告所訴請的各項金額明顯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過高部分應予駁回。
被告某勞務公司辯稱,2009年2月28日的《粉刷協議》是被告韓飛和被告勝利公司簽訂的,原告起訴的很清楚,其發生的事故與被告某勞務公司無關。
被告韓飛辯稱,《粉刷協議》是被告韓飛和被告勝利公司項目部簽訂的,與被告某勞務公司無關。后被告勝利公司項目部讓被告韓飛去找勞務公司專用章,被告侯二生就用了被告某勞務公司的公司專用章,故該事故被告韓飛不應承擔責任。
二七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被告勝利公司與被告某勞務公司簽訂《粉刷協議》一份,被告勝利公司將某工地25號樓粉刷工程承包給被告某勞務公司施工,主要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包工期、質量、安全;被告某勞務公司應經常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安全防護,反對野蠻施工,否則,被告某勞務公司所造成的傷亡事故,被告勝利公司概不負責;被告某勞務公司進行施工10天后,生活費用每人每天按10元支付,其他款項待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勝利公司經理、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付實際完成工程量總數的8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10%,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交工驗收一年后一個月內付清。同時該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之后,原告作為被告某勞務公司的工人在該施工現場進行施工。2009年3月2日,被告某勞務公司向被告勝利公司出具項目經理委托書,任命被告韓飛為某工地25號樓粉刷工程的項目經理。
在本案審理中再查明,勝利公司和某勞務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簽訂的《粉刷協議》經法院訴訟,已被解除,某勞務公司并返還勝利公司多支付的154077.46元及支付違約金19500元。
2010年3月20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傷殘為二級,需要二人護理,護理時限按20年計算,后續治療費為20440元。
二七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勝利公司將某工地25號樓粉刷工程承包給被告某勞務公司時,被告某勞務公司具有抹灰作業分包資質,故被告勝利公司對被告某勞務公司的選任沒有過錯,依法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飛系被告某勞務公司的項目經理,其行為系職務行為,依法亦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勝利公司項目部承擔責任,于法無據,二七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被告某勞務公司工作,故被告某勞務公司應對原告損失的合理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后續治療費20440元,符合鑒定意見,二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誤工費按照上一年度建筑業19983元/年計算,二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誤工時間自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天,即2009年3月22日至2010年3月19日計362天。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程度,二七法院酌定40000元
9月20日,二七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某勞務公司于支付原告后續治療費20440元、誤工費19818.8元、護理費70297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90元、營養費2145元、殘疾賠償金801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醫療費205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890637元;駁回原告對被告勝利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勝利公司項目部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韓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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