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博士談工傷傷殘賠償
工傷事故發生后,鑒于通過正常途徑獲得賠償需要花費不確定的時間和無法計量的精力.何況大量的企業并沒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即便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但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尚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致職工因工受傷后,一方面希望盡快能夠得到救助和補償,另一方面職工單位也相方設法拖職工。最后雙方走到同一張桌子上來簽訂一份工傷私了協議,大事化小。
當然,我們也經常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分別代理用人單位或者代表工傷職工參與談判或起草這樣的協議,大家簽訂后也大都實際履行并化干戈為玉帛。這與律師的參與或許有一定的關系,畢竟律師的參與會更多地站在一個第三方角度考慮雙方的利益,更公平公正;而且從法律角度考慮協議的效力。
最近法學家王利明在與東營接受了東營中院民五庭庭長劉國海法官關于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傷協議私了后又反悔起訴至法院,如何處理的提問。
王利明教授認為,最為重要的是要看私了工傷協議是在何種情況下簽訂的,如果工傷協議的簽訂是因為工傷職工急需要拿到錢而不得不接受的不公平協議,可以根據《合同法》規定,變更或撤銷該工傷協議,理由是私了工傷協議顯失公平。他說,我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是非常低的,若私了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都達不到這一較低的標準,職工因工受傷在情況緊急時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私了協議,內容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工傷職工反悔的,法院應予撤銷或變更有關賠償數額的條款。當然,如果賠償的數額并非太低,也無須變動。
注: 王利明,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第一屆“中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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