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發生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11-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某建材公司裝車車間主任尹某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承包經營該車間。2009年1月,車間工人崔某在裝車時,不慎摔倒,后被送到醫院急救,醫藥費全部由尹某承擔。傷愈后,崔某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單位認為,崔某所在車間已實行承包經營,應由實際的用工方承擔工傷責任,拒不支付相關待遇。崔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崔某雖然在承包車間工作,但是其勞動關系一直在建材廠,單位并沒有因為承包而與崔某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建材公司與尹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仲裁委多次調解,崔某拿到了建材公司與尹某支付的3萬元工傷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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