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購買社保 誰承擔工傷賠償
2014-06-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出現工傷,又誰來承擔工傷賠償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案情介紹:
蘇州某安保公司員工孫某被派遣至某銀行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工資由派遣公司發放。工作第二年孫某上班時摔傷,左腳骨折,先后進行兩次手術,后被認定為工傷。傷愈后,孫某向公司辭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九級傷殘。
據此,孫某申請勞動仲裁,但一直沒有解決,法院審理發現,派遣單位和銀行約定孫某的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均由派遣單位承擔,但派遣單位并未為孫某辦理保險,孫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因此其損失應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承擔。銀行作為實際用工單位,孫某的工作實際由銀行安排,他發生工傷事故應當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據此判定派遣單位賠償孫某各類費用16萬余元,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律師說法:
在勞務派遣實踐中,社保既有用人單位承擔的,也有用工單位承擔的,關鍵看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合同如何約定。一旦雙方都沒有繳納社保,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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