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員工的工傷是否要賠償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是勞動用工中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的一個重大突破。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問題如何解決呢?
按照社會保險制度,一個勞動者應建立一個社保賬號,其具有唯一性。勞動者受雇于一個單位,該單位應為勞動者上保險,F勞動合同法承認一個勞動者可以與幾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里可能發生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當勞動者同時與幾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時,由何單位為勞動者上社保?
如果由甲企業為勞動者上保險,那么在甲企業發生了工傷事故,勞動者可以工傷申請工傷賠償。但如果在乙企業發生了工傷,而依據社保賬號的唯一性,工傷保險費用只能由企業交納,而對一個賬號,不能由兩家或更多的企業為一人交納。如前所說,如果甲企業為勞動者交納了工傷保險,而乙企業卻沒有辦法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而對此時的工傷事故如何進行賠償?顯然,乙企業為勞動者申請工傷是不符合規定的,主體不對,作為工傷認定部門恐怕是不能認定其為工傷的。
二、對于勞動者發生的工傷事故怎么賠償?如果走工傷程序無法達到目的,怎么辦?
對勞動者來說,他可以要求乙企業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而乙企業抗辯說自己不是不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只是因為事實和法律不能,從而減輕了自己的賠償責任。這對勞動者和企業兩方面來說都是不合適的,還有勞動者從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來追究企業的責任,從舉證責任上來說無形中就增加了勞動者的舉證負擔,要證明企業提供的勞動條件未達到安全保護程度。
知識總結:雖然都為勞動合同,但在發生工傷時卻可能存在其他的結果,對這樣的結果,立法時是否有未盡完全的考慮?是否在保險制度上還要進行相應的與勞動合同法相適應的調整。即社保的計算基數以幾家企業支付的工資總和計算,由各家企業在自己支付工資的基礎上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無論在哪家企業發生了工傷事故,都可以從工傷的角度來解決,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社會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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