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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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索賠
一、職工可自己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將該事故認定為工傷。但實踐中,大多數的企業在職工受傷后,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提出申請。任憑你怎么求情,就是不予理睬。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30日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有權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申請的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1年。所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拒絕承擔責任的,職工方就可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千萬不要被企業的說法所忽悠。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企業照樣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總是和保險聯系在一起,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這樣在職工發生工傷后,就可以直接向經辦機構要求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相應賠償金。但很多企業根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該怎么辦?是不是就沒人承擔責任?法律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參加保險的,全部賠償項目由企業自身承擔。所以即使企業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在職工發生工傷后,企業仍要按法定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三、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存在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負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所以勞動者首先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聘書便是最有力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或聘書,用人單位的會議記錄、通知等也能證明勞動者為該企業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提供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工資條、工資卡,入門證、工作證、上崗證、單位同事的證人證言等,都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四、治療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工資
職工在發生工傷后停止工作、治療傷病的期間,稱之為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可計算至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作出之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所以職工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原標準支付工資。
五、用人單位不落實工傷待遇,可申請仲裁
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就應當要求企業落實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拒絕落實或不予理睬的,職工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結果生效后,企業仍然拒絕履行其義務的,職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職工存在過錯也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采取的是“無過錯補償”原則,即只要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就應認定為工傷,而不論職工是否違反了操作規范或規章紀律、不論職工是否有過錯,即使是在職工違反規章的情況下發生的,也能認定為工傷。在發生工傷后,很多用人單位以“員工存在過錯”“違反了操作規章”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勞動者不能被上述理由所蒙騙。
某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沒有遵守操作規章,違規操作,導致了事故,本人也在事故中受重傷,后公司以該員工沒有按章操作,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拒絕申請工傷認定。我們提出的工傷處理的“無過錯補償”原則得到認定委員會的認同,最終被認定委工傷。
二、只有機動車交通事故才能認定工傷
在舊的《工傷認定辦法》中,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要認定為工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必須“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否則便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可認定為工傷。
但必須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具備3個條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必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三是本人受到傷害。具備上述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不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能認定為工傷。很多人在這一點上存在誤區,認為凡是交通事故就是工傷,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原因自己摔傷,或是與他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費機動車相撞而發生事故,即使受傷比較嚴重,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同樣,舊的《工傷認定辦法》要求本人對事故無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才能認定為工傷。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實行 “無過錯補償”原則,即使職工在交通事故中有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責任,但仍然能夠認定為工傷。
三、“生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和責任,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強行寫入“傷亡企業概不負責”或“傷殘由本人負責”之類的條款,而勞動者為了爭取工作的機會,大多數情況下不得不接受上述內容,在發生了工傷后,用人單位便以雙方有了上述約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企業這種“工傷由職工負責”的做法是將自己的風險轉嫁到勞動者身上,是嚴重不負責任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管上述條款是否經勞動者本人同意,都是無效的,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用人單位就必須負責。
四、企業搞承包,不能免除自身責任
很多企業為了實際經營的需要,將整個企業的經營承包給自有員工,或者將企業的部分生產任務或車間承包給員工或外人,并在承包協議中明確:“承包后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承包人負責,企業不負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工傷后,到底應該找誰呢?
企業的承包只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之一,并不能動搖職工的身份,也不能改變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伙)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部門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以,企業將全部或部分承包給個人的,仍然要對職工的工傷負責。
甘肅某企業將生產車間承包給個人,并在承包協議中寫明:承包人招用的人員在生產中發生任何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擔責任,與企業無關,企業不負責任。之后工人伏某在工作時眼睛嚴重受傷,在被認定委工傷后,我們沒有向承包人主張權利,而是直接要求企業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最終得到支持。
五、發生工傷后,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限制性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急于住院治療,往往需要大筆醫療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一般會以提前支付醫療費用為條件和受傷職工談條件,受傷職工出于無奈,只能接受企業提出的條件,即在拿了企業少部分醫療費用后,放棄再向企業索賠的權利。企業會預先擬好包含職工放棄權利內容的協議,要求職工或職工家屬在協議上簽字。之后受傷職工再次主張權利時,企業便會以職工本人已經同意放棄了索賠的權利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工傷索賠<合同法律知識網站:合同法網http://www.hetong365.com/05c/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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