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要注意什么問題呢
核心內容:工傷維權要注意什么問題呢?包括評估需要法律維權的可能性、準備能夠證明“工傷”性質的材料、保存醫療資料、搜集保存勞動關系的證據等等,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評估需要法律維權的可能性。
所謂維權,是指權利被侵害時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有些人發生了工傷,單位會積極主動地配合員工申報工傷,獲取賠償,這種情形壓根就無需維權;那些需要維權的,往往都是單位不積極為員工申報工傷,不積極為員工爭取賠償,員工才需要自行維權。
從律師的執業經驗來看,那些制度比較正規,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都比較完備的單位,積極配合員工申報工傷的可能性很大;而那些無合同、無社保的單位,積極配合員工申報工傷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也很簡單,如果員工有社保,那么工傷賠償主要是由國家買單,單位只是配合一下,何樂而不為;但如果員工沒有社保,那么一切賠償都要單位老板自己掏腰包,利益攸關之下,很少有單位會這樣高風亮節,損己利人。
【律師建議】
作為員工而言,發生工傷后,躺在病床上休息時,不妨自己評估一下,自己將來需要“維權”的概率有多高。如果你在一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樣樣齊備,那么一般情況下,需要“維權”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考慮關閉這個頁面。但如果你一沒合同,二沒社保,那么你就有必要繼續往下看了。
第二、準備能夠證明“工傷”性質的材料。
工傷包括兩重含義:第一是受傷,第二是因工作原因,這兩者兼備,才能構成工傷,才能獲得工傷賠償。這個道理很簡單,無需多加解釋。但在實踐中,員工很容易證明自己受傷,卻不容易證明自己受傷是“因工作原因”,而這也構成了員工工傷維權的首要障礙。
很多人向我咨詢工傷問題,我經常會問“你有沒有什么證據證明自己受傷屬于工傷?”
員工回答說:“我有醫院病歷,有住院記錄,有拍的x光片,等等等等。”
這里,員工就顯然混淆了一個概念。所有這些醫療資料,能夠證明你確實于某年某月某日受傷了,卻不能證明你受傷是否“因工作原因”。所以它們不是工傷的證據,至少不是充分證據。
【律師建議】
發生工傷后,應及時報警,打120叫救護車。120醫療急救是有記錄的,對事發狀況有一定的證據保存作用,有利于認定工傷。另外,應及時聯系事發時在場人員,請其出具證詞,證明受工傷的事實。
第三、保存醫療資料。
工傷和一般的受傷不同,員工要獲得賠償,需要先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然后做傷殘鑒定,最后根據鑒定結果計算賠償。而無論是申報工傷也好,做傷殘鑒定也好,醫療資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律師發現很多人受傷后,由于一切醫療、住院手續都是單位代為辦理,導致醫療資料也都掌握在單位手中。這樣一來,如果單位不愿配合員工申報工傷,往往就會采取私藏、扣留醫療資料的方式,讓員工自己沒辦法去申報工傷。
【律師建議】
發生工傷后,所有的醫療資料應盡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單位表示要為員工申報工傷,需要提交資料,則員工可以將復印件交給單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勞動部門要求查看原件,員工應自己攜帶原件到勞動部門,不宜通過單位轉手,避免發生材料遺失等問題,導致日后工傷無法申報。
第四、搜集保存勞動關系的證據。
很多人在工傷維權時遇到的一個很大障礙,是“如何證明自己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因為要申報工傷,首先第一項就要證明自己是這個單位的員工。但很多需要維權的勞動者,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了,但都保存在單位,自己手里沒有,這種情況就很麻煩。
由于勞動部門受理工傷申報,往往只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即便員工提供其他證據,比如說廠牌廠服、工資清單、考勤卡之類,也是沒法直接申報工傷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就不得不先去和單位打一場官司,確定“受傷員工與該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個事實,然后拿著裁決書、判決書頂替勞動合同,才能去申報工傷。這樣無疑會給工傷員工的維權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會大大拖長獲得工傷賠償的時間。
【律師建議】
發生工傷后,應保存自己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應想辦法與單位補簽一份。如果實在無法獲得勞動合同,則應當盡量搜集各種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做準備。
第五、抓緊時間申報工傷。
法律規定,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單位應當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肯在一個月之內申報,員工應該在一年內申報工傷。如果超出這個期限,在實踐中往往視為員工自己放棄了工傷賠償的要求。需要格外強調的是,這個“一個月”、“一年”期限,指的是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療完畢后一年。
我辦理過很多工傷案件,其中經常碰到一種情況:某員工,發生工傷,由于需要多次手術,比如說骨折有鋼板,需要兩次甚至三次手術才能治療結束,而當第二次、第三次手術做完后,往往距離受傷時已經超過一年。員工這時候才來要求工傷賠償,由于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連工傷都無法申報,更別談賠償了。
很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受傷后,往往也會告訴員工:安心休養,等治療完之后再來考慮申報工傷的事情。這種說法,有時候是用人單位不熟悉法律,有時候則是用人單位別有用心,故意拖延時間。實際上,工傷的申報與治療,沒有任何必然的先后關系,今天發生了工傷,明天就可以申報,哪怕這時候受傷員工還躺在醫院病床上,沒有任何影響。所謂“治療完之后才能申報工傷”的說法,是絕對錯誤的,很多時候員工受此誤導,耽誤了時間,導致最后無法申報工傷,不能獲得賠償。
【律師建議】
發生工傷后,應及時催促單位為自己申報工傷;如果單位在一個月之內還沒有申報,或者態度含糊,則員工就應該做好“維權”的準備了。
第六、盡快維權。
協商這種事情,需要你情我愿,雙方都同意。有些時候,單位和員工之間的意見分歧比較大,怎么都談不攏,怎么都協商不了。這種情況下,員工不能再猶豫,應立刻采用法律手段維權。很多時候,單位和員工自行協商談不成,但在員工一紙訴狀把單位告上法庭,擺出“依法維權”的姿態后,在法官、仲裁員的主持之下,向用人單位釋明法律,告誡法律風險,往往又能夠達成調解,這也可以算是一種“以打促和”、“以戰爭求和平”的方式。
第七、積極協商。
工傷維權的程序相對較為復雜,時間也比較長。很多員工都問過我一個同樣的問題:“律師,我受工傷了,單位不肯賠償,我想維權,大概要多久?”對于這個問題,我的回答往往是:“具體的時間沒法預計,但如果單位處心積慮要故意拖延時間的話,最多有可能拖個一兩年。”
很多員工被這個時間嚇到,不理解為什么需要這么久。于是我告訴他:要先申報工傷,然后做傷殘鑒定,然后才能要求賠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在申報工傷之前,還要先打確定勞動關系的官司——這里的每一個步驟,單位都有可能不斷地起訴、上訴、申請復議、申請重新鑒定,等等,用各種辦法拖延時間,所以在“單位處心積慮拖時間”的情況下,一兩年是完全有可能的。實際上,很多單位也都會通過這種拖延時間的方式,逼迫員工讓步。
【律師建議】
作為弱勢群體的打工者,發生工傷后,往往都希望盡早獲得賠償。我所代理的工傷賠償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在訴訟中途甚至之前就了結。工傷發生后,通過勞動部門、律師,積極地協商調解,是有利于問題早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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