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購買工傷保險,公司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嗎
新職工進入公司后,公司應該按照要求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而公司沒有為新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而購買了意外傷害險。而當新職工發(fā)生工傷后,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已為職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照樣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李某的公司沒有替新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卻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公司有為老員工有購買工傷保險。上班期間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被砸,落下九級傷殘。近日,李某基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曾要求公司承擔288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但公司以其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保險公司已經向李某理賠為由拒絕。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方面,公司不應將工傷保險等同于意外傷害險。工傷保險是國家為在生產經營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yè)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y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yī)療和職業(yè)康復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保險具有強制性,屬于政府的行政行為,一旦出現對應事故,則從國家統一管理的社會基金支付賠償金。
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已經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而意外傷害險是指當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的意外傷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金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該保險不存在強制性,屬于純粹的商業(yè)行為,理賠費用來源于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
即對于工傷保險,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無條件辦理;而對于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時,兩者互不取代。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yè)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yè)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yè)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是說,公司為你投保的意外傷害險,雖并沒有為法律所禁止,甚至為國家所倡導,但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之外給你的一種福利,公司在與此同時,仍必須為你辦理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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