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2016-10-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界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財產,而是其死亡發生之后才產生的,則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當做遺產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有具體的給付對象的,法律明確給誰的就應當給誰,不可他人染指!因此“參照”說也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正確的分配方式就是法律指定給誰的就給誰。
具體為:
1、 喪葬費費是《工傷保險條件》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先提取出來,補償給辦此事的出資人。
2、 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件》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凡是符合此規定的,可以從中提取相應的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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