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要先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像受傷者支付一定金額的工傷賠償金。大家知道勞動工傷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一.工傷認定:
1.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該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2.提交材料包括:
⑴.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⑵.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復印件,或者其他能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⑷.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⑸.工傷事故報告。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接到工傷認定申請或補正材料后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制作《工傷認定決定》,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如果沒有予以認定,可以向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能力鑒定:
1.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傷認定決定》;
⑵. 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近期照片;
⑶. 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
⑷.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要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
3.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鑒定結論做出之后,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賠償:
1.包括兩部分,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二是傷殘鑒定賠償。
2.確定傷殘等級后,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員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工傷職工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3.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法院判決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工傷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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