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借調出去的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該找誰負責?
在日常的工作中總會見到員工被公司借調出去給別的公司,雙方簽訂協議。但是由于借調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的,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也不少。對此,對于員工借調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該找誰負責?
一、案例導入:
林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員工,因業務需要,甲公司的合作伙伴乙公司將林某借調到其處工作。甲公司與乙公司書面約定:林某借調期間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由乙公司負責解決并承擔責任。乙公司與林某書面約定:借調期間,公司不為林某參加工傷保險,但適當提高工資。
某日,林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間受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其為工傷,且由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認為,案發時,林某已借調到乙公司工作,且約定由乙公司為林某辦理工傷保險,應由乙公司支付林某的工傷待遇。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林某雖已借調到乙公司工作,但仍與甲公司保持勞動關系,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協議并不能免除甲公司對林某應承擔的工傷責任。乙公司雖與林某簽訂了不辦理工傷保險的協議,但該協議違反了“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綜上,甲公司可以與乙公司約定補償辦法,但甲公司不得拒絕承擔對林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和乙公司連帶賠償林某各項工傷待遇三十多萬元。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曾規定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工傷保險條例》對此進行了修改,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再次明確規定,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此,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規定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四、注意:區分“借調”與勞務外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未使用“借調”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實際管理單位會出現分離的現象。例如,在軟件行業大量存在的“勞務外包”,許多在知名IT企業里辦公的員工,實際并不是該企業的員工,而是一些中小IT企業的員工,這些中小企業承接一些大企業發包的業務,指派員工到發包方現場辦公,這些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和發包方的雙重管理。
上述勞務外包,顯然與傳統的借調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擴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只要兩家單位之間存在指派員工的行為,就適用上述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單位在員工離職后,由于種種原因,仍然為員工繳納社保。將來一旦發生爭議,究竟是代繳社保,還是借調,亦或是其他法律關系,都需要由用人單位來證明。而用人單位一旦舉證不能,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雙方約定由借調單位承擔責任或者由借調單位對原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從其約定。主要考慮職工的工資和保險關系一般是從屬于勞動關系。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首先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沒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受傷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工傷保險責任在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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