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勞務派遣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工在工作中受傷,找勞務派遣公司賠償,確遭受推托,這個時候,應該怎么辦呢?是找勞務派遣公司還是找用工單位?帶著這些疑問,小編以案例評析,為您介紹勞務派遣工的工傷到底由誰來承擔。
2007年11月5日,老吳由某勞務派遣公司(下稱“a公司”)派遣到b公司從事花木維護工作,工資由a公司發放。2009年3月,老吳在工作時受傷,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評為7級傷殘。b公司支付了老吳的醫療費后,就不再過問。老吳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吳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傷待遇。
b公司辯稱,老吳雖是在養護花木工作時受傷,但老吳不是b公司的正式員工,b公司每年都向勞務公司支付員工管理費,老吳的工傷應由a公司負責。
a公司辯稱,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對b公司的影響,兩公司簽訂了協議,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職工,工資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賬上再由a公司代發。老吳的工傷應由b公司負責,a公司不應承擔老吳的工傷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決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評析】
一、為了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各用人單位都要嚴格遵守,不能規避法律。兩公司簽訂的協議屬于《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該協議應屬無效。
二、從《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可知: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本案中兩公司并無相關的協議來保障老吳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均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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