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工傷大部分人認為就是工作期間身體受到傷害,但是,精神上的損傷也是算在工傷當中的。那么精神損傷是什么?工傷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工傷事故相關知識。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該條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該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符合《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工傷職工可以依據《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傷害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筆者認為,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要理由是:
1、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受到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產生的原因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者因工負傷雙方形成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是廣義上的勞動法。
4、《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該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工傷職工就工傷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工傷賠償,因此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勞動爭議。
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應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即工傷是由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筆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承擔工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是工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以及工傷事故是用人單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單位的過錯是工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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