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有沒有時效限制
勞動者在工作中難免出現各種意外,特別是對于那些高危工作者來說,一次工作的失誤帶來的后果可能無法承受,因為他們的工作性質,那么如果他們在工作中受傷后,由于一些原因,沒有及時地進行工傷鑒定,那么之后還可以嗎?即工傷鑒定有沒有時效限制?
工傷認定時效:
(1)勞動者所在單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所以,即使受傷的工人因為一些原因沒有及時進行工傷鑒定,也可以在之后進行鑒定,只要到專門的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去鑒定的話就是有效的,但是也不是說沒有時間限制,即工傷鑒定有時間限制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在一年之內提起即可,這也是為了保障公司和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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