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要走哪些程序
發(fā)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那么,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審核與鑒定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按時參加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xiàn)場鑒定。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xiàn)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申請再次鑒定這樣做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查鑒定這樣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再次鑒定。
通過上文對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程序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整理好材料提交申請走一些流程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了,至于鑒定結果是怎么樣的,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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