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一樣嗎?
職工工傷認定完成以后,都需要進行工傷鑒定以確定工傷傷殘等級。對于工傷傷殘鑒定在實踐中經常有不同的說法,或者是工傷鑒定或者是傷殘鑒定。那么,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究竟是一樣的嗎?勞動法律網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一樣嗎?
1、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鑒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鑒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鑒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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