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因為工作的原因,發生了工傷也是不可避免的。有時用人單位為了節省資金,不向受害者進行賠償或不給勞動者做工傷鑒定是違法的。那么,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
2、工資科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并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鑒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鑒定后報處務會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鑒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序辦理。
三、工傷認定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小編提醒,工傷認定是有相應標準的,如果要想被認定為工傷,那么需要符合工傷等級標準才行。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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